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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女工庭上讨说法

1999-02-25 来源:生活时报 本报记者 林 靖 我有话说

本报记者2月23日上午,段伯宁、周力等4名北京奥罗旅游精品有限责任公司的女员工来到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她们没想到该公司非但对先前的协议置之不理,反而将她们告上了法庭。然而当天上午,作为原告的奥罗公司却无人露面,法庭遂按原告主动撤诉处理。

这4名女员工原是北京华成商贸公司的职工,该公司于1994年11月16日与奥罗公司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将位于朝阳区劲松二区208楼的餐厅租给奥罗公司经营,同时约定奥罗公司在租房期间与21名餐厅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并按国家有关法规向21名员工支付各种补贴、冬季取暖费、交通费、独生子女补贴、医药费报销,以及缴纳养老统筹费用等。

但是用工合同仅维持了一年。1995年9月,在一年期的劳动合同期限将至时,奥罗公司以公司不景气为名,表示暂时无法安排21人的工作,遂与21名员工签订一年的长期休假协议书。

《协议书》规定,休假期自1995年9月15日至1996年9月15日,在此期间将延续原退休养老统筹关系,费用由奥罗公司支付。协议期满后,该公司视工作需要为员工安排工作,若无岗位安排员工,则本协议将继续延续签订。任何一方无权单独终止协议。

1996年8月,段伯宁休假期将满,她准备找奥罗公司给安排工作,却找不到公司的负责人。其余员工也碰到了同样的问题,她们失去了本应享有的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大病医疗统筹保险等权利,同时也失去了工作。

1996年9月,段伯宁、周力、魏玉华、冯金荣四女工愤然向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投诉。作为第三人的华成公司声称,公司已将该餐厅租给奥罗公司,根据约定,21名原餐厅员工被派到奥罗公司工作。虽然21人的档案继续由我单位管理,但奥罗公司仍应按租赁合同约定继续履行对我公司21名员工承担的义务。

奥罗公司负责人辩称,只与21名员工签订过一年期劳动合同,没签过什么长期休假协议书。而段伯宁等人对公司安排的工作不能服从,一直在外单位工作,从未与公司请假,也没提供医院的病假证明,按照1994年11月所签的《职工劳动合同》规定,双方自1995年11月已自动解除合同,让我公司支付其生活费、缴纳社会保险等没有道理。

女员工魏玉华向记者出示了那份奥罗公司拒不承认的《长期休假协议书》的复印件。她说当初签协议时,奥罗公司竟未在协议书上加盖公章,好在自己留了个心眼儿,后来找上门去要求补盖公章,并将原件拿出来偷偷复印,否则真是说不清了。在这份文件上,甲方的公章显示为“北京奥罗旅游精品有限公司”。

据悉,北京市仲裁委员会于1998年8月14日根据我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裁决奥罗公司为4名员工补办1994年11月至1998年5月的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大病医疗统筹保险,并向其支付1996年9月至1998年5月的下岗职工最低生活费,但奥罗公司对此置之不理,并将四名女员工诉至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此前基本维持了市仲裁委的裁定,并判决奥罗公司自裁决之日起为四名员工安排工作,在未安排工作之前应按北京市规定向其支付最低生活费,但奥罗公司又以诉讼主体有误重新起诉,而2月23日他们又因故缺席。目前此案尚未有最终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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